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维护我县市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改善城区环境和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县县城主城区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放区域
(一)党政机关、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内。
(三)集贸市场(城东农贸市场、中心市场、家禽市场)、商场、超市、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
(五)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七)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单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山林、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
(九)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限放区域和时段
(一)限制燃放范围。东至凯旋门(红绿灯)和卓煌中学;西至自来水厂;南至超限站(209国道与通坪公路交叉路口);北至塘冲村二步桥;以及城中社区、城北社区、城南社区3个社区,城东各住宅小区,吉利村、寨上村、桥头村、杆梓村。
(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限放区域内,春节期间在特定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即: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共5天。
除上述时间外,限放区域内其他时间一律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三、监督管理
(一)凡违反本《通告》,在禁燃区域或禁燃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管执法或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清扫残屑,依法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予以拘留;对阻碍执法、拒不停止燃放、拒不听劝导或存在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收缴全部烟花爆竹,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重大庆典和节日期间,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燃放活动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方可在指定地点按照安全规程实施燃放;未经许可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鼓励广大市民主动制止和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第一举报人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处理。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通道县城主城区禁燃值班举报电话:8620402。
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2月5日
来源:通道融媒
作者: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编辑:李央
本文为通道新闻网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www.tongdaonews.com/content/646846/99/135230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