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县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及管控要求
(一)禁放区域
双江石油加油站—杆梓村口—杆梓加油站—工业园—中石油双江加油站—隧郎冲加油站—东环新村—超限检查站—县粮食购销公司—县一中—自来水厂—吉利村口所形成的对应闭合区域。

(二)禁放场所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2.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内。
3.集贸市场(城东农贸市场、中心市场、家禽市场)、商场、超市、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
4.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
5.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6.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7.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单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8.山林、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
9.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三)管控要求
禁放区域内全年全时段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放区域、时段及管控要求
(一)限放区域
1.通道县城规划区除禁放区以外的区域。
2.根据将限放区科学适当扩大至上风口乡镇等原则,扩展划定菁芜洲镇、坪坦乡、万佛山镇、县溪镇、陇城镇等乡镇集镇所在地为限放区。
(二)限放区域内,元旦、除夕、大年初一至初三、元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可适量燃放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三、临时调整禁限放烟花爆竹政策的特殊情况
主城区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Ⅲ级及以上响应或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因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须按照通告全时段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内、阳台、楼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采用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以及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窨井燃放,不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嬉戏打闹;
(四)不得在行驶的车辆中燃放烟花爆竹或向车外抛掷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操作;
(七)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五、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当事人,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在查处违规燃放行为过程中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重大传统节日和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须经公安部门依法许可,并在指定地点按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实施燃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九、鼓励群众通过“110”和“12345”便民服务热线,对全县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3日
来源:通道融媒
作者: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编辑:黄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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