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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建房有奖励—《通道侗族自治县万佛山侗寨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细则》出台

来源:中国通道 作者:石丽娟 编辑:redcloud 2012-08-05 01: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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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8月1日起,万佛山—侗寨风景名胜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凡是符合侗民族建筑传统风格的,都将获得不同程度的奖励。村民新建吊脚楼、鼓楼、风雨桥等侗族传统建筑,最高可获得10000元的奖励;村民按照侗民族建筑传统风格改建、扩建或维修住宅,最高可获得100元每平方米的奖励。同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将为村民提供具有民族传统建筑特色的建筑外观造型设计方案图。这项举措不仅使全民参与到保护通道侗民族传统建筑风貌中来,也使老百姓从中受益。

  该项奖励机制来自于近日出台的《通道侗族自治县万佛山侗寨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将于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细则》细化了《通道侗族自治县万佛山侗寨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和依据;明确了侗民族传统文化和建筑风貌的具体保护办法,针对性地制订了奖罚措施;结合通道古侗寨申遗工作,明确了第一批重点保护侗族村寨;规范了风景名胜区内村民建房的正规审批程序并补充说明了《条例》中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条例》已于2011年5月颁布实施,《细则》的出台,加快了万佛山—侗寨风景名胜区的立法进程,完善了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通政办发〔2012〕30号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道侗族自治县万佛山侗寨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及中央、省、市驻通各单位:

  《通道侗族自治县万佛山侗寨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通道侗族自治县万佛山侗寨风景名胜区条例》认真执行,并向社会广泛宣传。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通道侗族自治县万佛山侗寨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通道侗族自治县万佛山侗寨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万佛山侗寨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指的风景名胜区由万佛山自然景观区(含万佛山景区、将军山景区、神仙洞景区、七星山景区、玉带河景区、龙底河景区)、百里侗文化长廊(另包含芋头村、半坡村)、红军长征通道转兵纪念地(含恭城书院、晒口库区)所组成。

  万佛山自然景观区范围:万佛山景区、将军山景区、神仙洞景区、七星山景区、玉带河景区、龙底河景区。万佛山景区、将军山景区、神仙洞景区、七星山景区范围和界线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万佛山、将军山、神仙洞、七星山景区详细规划》为准;玉带河景区范围为,从下乡乡坪地村团轮湾至临口镇官团村松柏,沿玉带河两岸第一层山脊内;龙底河景区范围为,从通道侗族自治县与绥宁县交界处至木脚乡溪上村部所在地,沿龙底河两岸第一层山脊内。

  百里侗文化长廊范围:从双江镇烂阳村至坪坦乡高步,至陇城镇陇城村,沿坪坦河两岸第一层山脊内;含双江镇芋头村、黄土乡半坡村。

  红军长征通道转兵纪念地范围:恭城书院及其周边20米以内,晒口水库及其周边第一层山脊内。

  《通道侗族自治县万佛山侗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和界线以总体规划确定的为准。不列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范围,但《条例》又明确为风景名胜区范围的其他区域,今后依然按照《条例》和本细则之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对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安排一定资金作为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

  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取得的保护资金纳入人民政府专项经费统一管理。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

  (二)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三)民族传统建筑设计研究和推广;

  (四)民族传统建筑的维修、对不符合民族特色建筑物的改造和新建具有民族特色建筑的补助;

  (五)风景名胜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

  (六)对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内重点保护侗族村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村寨风貌的保护状况,以及村寨内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的完整性,并结合风景名胜区的发展需要,提出保护名单,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公布,实行挂牌保护。

  重点保护侗族村寨为通道县发展民俗旅游业的优先区域。县人民政府将加快重点保护侗族村寨的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适合的产业发展项目,改善村寨的生产生活条件。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5000至10000元给重点保护侗族村寨,作为风景名胜资源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经费,经费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重点保护侗族村寨实行动态管理,对因管理不善,致使村寨风貌或村寨内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威胁和破坏的,县人民政府有权采取警告、问责、摘牌等措施。

  风景名胜区第一批重点保护侗族村寨名单:芋头侗寨古建筑群(详细规划范围内)、皇都侗文化村(详细规划范围内)、烂阳寨、半坡寨、都天寨(含上都天村、下都天村)、横岭寨、坪日寨、坪坦寨、阳烂寨、高团寨、高步寨(含高上村、高升村、克中村)、梓坛片(含坪稳村、下宅村、吉大村、牙大村、坪寨村、双斗村、中步村)、陇城寨(路塘村、陇城村)、都垒寨(含坪阳村、马安村、马田村、桐木村)等14个侗族村寨和侗族聚居区。

  第六条 加强209国道、221省道、双江—黄土—坪坦(高步)—陇城公路、双江—临口—万佛山(龙底)公路两旁的山地造林绿化、观光农业和生态农业建设。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以上区域内生态农庄、山地绿化造林、观光农业、生态渔业的规划布局和技术指导,所在乡镇负责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各部门所编制的各项规划应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衔接,各项建设项目需征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实施生态农庄、观光农业、造林绿化项目的相关鼓励性政策,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公布施行。

  第七条 《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开山”,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对山体开挖、开垦等行为;“采石”,是指未经批准、以盈利为目的所进行的采石活动。

  村民、村组集体或其它单位在风景名胜区内建房、筑坝、修路等进行的生产、生活活动,需进行小规模开山、采石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勘察审核,依法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内造林绿化应以封山育林为主,原则上不再新造成片的人工用材林(不含楠竹)、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林;鼓励村民或其它社会组织在侗族村寨周边种植、培育风景林。风景名胜区内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权所有者必须在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完成更新造林,造林树种主要以楠竹、经济林或其他阔叶树为主。

  第九条 条例所指的“侗族传统建筑”,是指风景名胜区侗族村寨内民居、鼓楼、风雨桥、寨门、戏台、凉亭等,采用纯木或仿木结构,按照侗族建筑传统建筑工艺建设的建(构)筑物。

  风景名胜区非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后的侗族民居,应达到的基本标准为:干栏式吊脚楼,二楼正面或多面有外挑廊,二楼及二楼以上外墙为纯木或采用木质饰面,木门(外墙立面上),木质花格窗或铝合金、塑钢窗四周为木质窗花装饰(外墙立面上),小青瓦坡屋顶。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侗民族传统建筑样式、构造、工艺研究,组织设计、编印民族传统建筑方案图集和装饰图样,推广应用新型建筑工艺和材料。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农村村民符合条件,需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申请人持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风景名胜区内农村村民需对不符合侗族传统建筑风格的住宅外立面进行维修的,申请人持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公益性公共建筑和其他设施的,申请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建设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请),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审核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维修住宅外立面及新建鼓楼、风雨桥、寨门建设项目时,如申请人所申请项目需要得到县人民政府奖励的,申请人须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作出该项目建设符合侗族传统建筑风格的承诺书。

  第十二条 实行重点保护的侗族村寨,需要新建供排水管线、电线、电话线、闭路电视线等设施,应当与村寨规划和村寨整体风貌相协调;道路、给水、排水、垃圾池、垃圾箱、垃圾焚烧炉等基础设施的外观设计应当与村寨自然环境相协调。以上各项建设方案应征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批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实行建筑民族特色化审查、备案制度。

  在风景名胜区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项目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城镇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报项目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供具有民族传统建筑特色的建筑外观造型设计方案图,建筑外观造型设计方案图应当真实地反映周边的环境现状。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内依照规划,且符合侗族传统建筑风格的建设项目,免收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对非城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无偿提供建筑设计标准图,对重点保护侗族村寨内居民建房无偿给予技术施工指导。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非城镇规划区内,经批准并符合侗族传统建筑风格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业主提出书面申请,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经公示无异议后,于当年12月31日前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新建住宅完全符合本细则第九条之规定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人民币50元;采用纯木结构,小青瓦屋面,按照侗族建筑传统建筑工艺,新建五层以上(含五层)鼓楼,每座奖励人民币10000元;采用纯木结构(桥面、桥拱或梁、桥台、桥墩除外),小青瓦屋面,按照侗族建筑传统建筑工艺,新建跨径10米以上(含10米)风雨桥,每座奖励人民币30000元;采用纯木结构,小青瓦屋面,按照侗族建筑传统建筑工艺,新建寨门,每座奖励人民币3000元。

  (二)改建、扩建、维修住宅整体符合本细则第九条之规定的:

  1、审核时要求外墙立面为木质或木质饰面,验收时达到要求的,按验收外墙面积每平方米奖励人民币50元。

  2、审核时要求对外墙上的玻璃幕墙进行改造,改造成全木质墙面的,按照原幕墙面积每平方米奖励人民币50元;改造成木质格状窗户的,参照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的标准进行奖励。

  3、审核时要求对外墙上的铝合金窗或钢塑窗进行改造,改造成全木质仿古式(含宫式、葵式、万式等)窗户的,按照窗洞面积每平方米奖励人民币100元;窗户四周安装窗花的,按照窗洞面积每平方米奖励人民币30元;改造成普通木窗(镶玻璃)的,按照窗洞面积每平方米奖励人民币40元。

  4、审核时要求对外墙上的金属卷闸门、金属防盗门、塑钢门等非木质门进行改造,改造成或在原门外加装木门的,按门洞面积每平方米奖励人民币80元。

  5、屋顶全部改造成小青瓦坡屋面的,按屋面面积每平方米奖励人民币35元。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统一对重点保护侗族村寨内民居或公共性建筑进行外立面装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予以积极配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施的,所有权人不再享受奖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由房屋所有权人依照标准和要求建设的,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本条第二款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建(构)筑物上喷涂、设立各类标语广告。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重点侗族保护村寨设立固定宣传栏,其它区域的宣传栏设立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

  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宣传碑(牌)、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公益性广告,设立单位和组织应当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立。设立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二○一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风景名胜 条例 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0日印发

来源:中国通道

作者:石丽娟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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