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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人 这项重要条例,8月1日起实施!

来源:通道融媒 作者:县人大常委会 编辑:黄俊 2025-07-31 21: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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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29号公告:《通道侗族自治县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条例》于2024年12月20日经通道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5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如下:

通道侗族自治县

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条例

(2024年12月20日通道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通道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以下简称村寨)是指三十栋以上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房屋布局密集的村寨。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村寨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村寨名录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认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寨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乡村振兴战略、传统村落保护组织编制村寨消防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村寨消防专项规划包括村寨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农村电网改造等内容。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村寨消防经费,主要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器材维护更新和消防队伍建设等。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并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村寨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督促乡镇、村做好村寨消防设施日常检查和维护,加强对乡镇、村消防队伍的业务培训、消防演练;

(二)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村寨烟花爆竹和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等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经营中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线、电器产品、燃气用具、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四)教育部门应当将村寨消防安全教育内容纳入中小学校消防安全教育范围。

第六条 村寨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并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落实村寨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消防条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消防站,充实村寨消防救援力量;

(三)每年应当组织消防站和辖区内供电企业,对村寨用电用气安全进行集中检查。在重大节假日、传统节庆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村寨消防安全检查、应急消防演练;

(四)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建立火灾扑救联动机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五)支持村寨安装符合标准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加强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监督管理;

(六)开展经常性的村寨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设立防火警示标志;

(七)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村寨消防安全举报、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七条 村寨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村寨消防工作:

(一)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二)村寨内应当合理设置一个以上的消防蓄水池。设置消防器材室,安排专人保管维护消防水带、水枪、机动泵等消防器材。消防器材不足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补充和更新。明确专人对鼓楼、风雨桥、戏台、酒店、民宿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加强消防安全防范,消除火灾隐患;

(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公布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情况;

(四)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制定村规民约,包括用火用电行为规范、防火措施、灭火协助、奖惩办法等主要内容。运用应急广播和巡寨喊寨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增强村民的防火安全意识;

(五)协助做好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人员登记管理工作,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留守儿童、独居老人、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重度残疾人等的用火用电监护;

(六)鼓励村民购买家庭财产损失保险及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指导、协助村寨农户对用电线路、用电计量装置等用户受电装置进行检测、改造,排查、消除用电安全隐患。

第九条 村民应当自觉维护消防安全,主动预防火灾,遵守下列要求:

(一)及时拆除危房、废弃圈舍,优先用作防火隔离带;

(二)自建房新建、改建和扩建时应当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三)严格火源管控,规范用火用电行为,对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应当切断电源;

(四)积极配合、参与消防应急演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村寨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四)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或者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五)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电线、电器产品、燃气用具,或者超负荷使用电器;

(六)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或者堆放柴草、饲料、农作物等易燃、可燃物的地方使用明火、燃放鞭炮和吸烟;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电力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尚未造成火灾事故的,由村委会依照村规民约有关防火安全要求予以规范和劝导。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通道融媒

作者:县人大常委会

编辑:黄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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