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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法治进程中的正义——有感于“贩卖儿童一律死刑”

来源:中国通道 作者:县人社局 编辑:redcloud 2015-11-30 08: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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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

  一段时间,“贩卖儿童一律死刑”刷爆朋友圈,数十万人的网络接力,让呼吁死刑的意愿甚嚣尘上。后面虽然被证实是一次“未经批准”的营销行为,但依然不失为一场民意的集中表达。

  二、现实情况

  但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刑法的规定,除非情节特别严重的拐卖儿童罪才会判处死刑,这就与他们内心的愤怒和期待并不相称。于是,大家就觉得对于“人贩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在法律层面上,认为“贩卖儿童犯罪一律判处死刑”则是一个值得理性反思的命题。

  目前刑法第240条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符合8种情形之一,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可见,刑法对拐卖儿童罪的处罚本身就相当严厉,一般可以判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具备刑法规定8种加重构成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显然,拐卖儿童罪本身就包含了死刑,因此,不存在修改刑法,增加死刑条款之说。

  另外,拐卖儿童罪是否判处死刑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也不是一律要判处死刑。在考虑是否可以适用死刑的时候,首先要考虑被告人是否属于刑法第240条所规定的8种情形,而且必须情节特别严重。

  在拐卖儿童案件中,案件情形千差万别,被告人的个体情况也都不一样,其犯罪的违法与责任存在着差异,对“人贩子”一律判处死刑,完全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符合刑罚公正和刑罚个别化的理念。

  而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对于“人贩子”也不能一律判处死刑。如果对所有“人贩子”,不分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律判处死刑,可能就会阻断犯罪分子的退路,鼓励他们将犯罪进行到底。

  三、解决问题

  我国的司法改革正步入深层。一个要点,就是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都要落实,宽严都要依法,宽严都要适度。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回避使用死刑。各级人民法院在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案件审理中,重刑比例相对已经较高。对于处在当前这个发展阶段的中国来说,死刑可用,但死刑要慎用。对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立法层面要不断完善,执法层面更需做得更到位。

  1、解决拐卖妇女儿童问题,需要从立法到执法到司法的一系列协同。对此类犯罪,公安机关要严格执法,不能推诿和不作为。执法和司法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收买方要严格控制从轻和免于追责的适用。预防和寻找被拐妇女儿童也很关键,如对人口信息的采集,指纹及DNA的采集,出生证明、户籍登记、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联网共享

  2、解决问题,还需要在收买被拐儿童的主要地区——广大农村地区,加强普法,增加经常性的法治教育,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村干部们重要的引导、预防、管理作用。解决问题,也需要考虑并探索改进社会收养方式,让相关法规更有利于保障合法收养,让合法收养的渠道更加畅。

  3、解决问题,完善收养制度,若让没有孩子的家庭可以通过合法途径顺畅完成收养程序,谁也不会再愿意冒着犯罪的风险去买孩子。

  四、结论

  现实中的正义有其限度,缺乏具体的语境分析,抽离了特定的涵义界定,以所谓的正义之名去寻求一种超出法治结构的应变,对同一种犯罪现象进行格式化的重刑处理,只会让刑罚在那些明显超出罪责的个案中变得不正义,同时也会让法律充满不确定性,让法治如同正义一样变得虚无缥缈。这种不确定性,恰是从法治主义走向人治主义的危险信号。我对公民内心的朴素正义感素来敬仰,但拥有它并不意味着就能获得法治,因为它离法治还有一段距离。

  总之,不论是否讨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是不是“一律死刑”等一系列人们关注事件或热点,我们应该要实事求是地讨论,而不是只图泄愤解气地讨论;要用法治思维来讨论,而不是用违法法理的思维旧习来讨论;要站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来讨论,而不是碎片化、表面化地来讨论;要从尊重法治、依靠法治的出发点来讨论,而不是以试图用舆论绑架司法的方式来讨论。不能凭借自己的一时义气,人云亦云,弘扬所谓的正义。

  说到底,正义为我们提供一套价值话语体系,只有将正义置于具体的事实当中,才能接引法治精神。而真正的法治精神,是在朴素的正义感基础上孕育出的对法律的尊崇,对理性的珍惜,对依法适用法律的服膺。

 

 

来源:中国通道

作者:县人社局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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