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全力推动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议
(2024年5月28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落实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建设湖南省中药材种植基地示范县,进一步推动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着力构建大抓中药材产业发展的工作格局
发展中药材产业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中医药工作重要指示和落实县委“四县”建设战略部署的具体实际行动,对夯实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物质基础、促进农民增收、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一府一委两院”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积极主动作为,强化协调配合,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着力构建“政府引导、企业经营、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中药材产业发展格局。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中药材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规划生产布局,制定年度行动计划,建立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形成全县上下“一盘棋”。县中药材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细化目标任务、责任措施、进度安排,强化工作指导、统筹协调、督查督办,全力推动中药材产业发展重大项目、重大举措和各项支持政策落地见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中药材产业发展。相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推介中药材产业体系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营造良好氛围。
二、牢牢把握推进中药材产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发挥政府顶层设计、规划引领、政策激励、公共服务等作用,尊重经济规律,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动力和创造力,增强中药材产业发展新动能。
(二)坚持道地特性。立足资源禀赋,充分考虑道地药材生长习性和种植传统,因地制宜确定重点发展品种,形成适地适种、供给有力的生产格局。
(三)坚持创新驱动。将中药材产业发展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结合,更新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模式,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等实现中药材产业发展新突破。
(四)坚持绿色发展。树立生态优先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综合运用安全投入、标准规范、绿色防控等措施,完善中药材生产标准体系,促进生产、生态协调发展。
(五)坚持产业融合。发挥中药材多元属性特点,促进中药材业态和模式创新,全面拓展功能价值;以延长产业链为重点,提高融合发展能力,增强产业发展动力、活力。
三、高质量完成中药材产业体系建设目标任务
(一)提升基地建设水平。以创建湖南省中药材种植基地示范县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培育模式、统一生产技术、统一品牌策略的要求,立足我县地理环境、资源禀赋、发展基础,建设一批高标准规范化中药材种植示范基地,全面推进中药材良种繁育和生产种植,实现中药材布局合理化、基地规模化、产地道地化、种源良种化、管理标准化、产品品牌化。
(二)提升加工利用水平。坚持“两手抓”的工作思路,即一手抓基地,以基地规模和总量吸引市场主体开发,实现加工突破;一手抓加工,以加工推动基地建设,稳定农民增收。鼓励和支持经营主体主动对接市场或制药企业,积极开展中药材产品初加工,逐步推进精深加工。大力开发侗医药产品和“药食同源”功能性食品、保健食品,积极推进中兽药、生物农药、饲料添加剂等产品开发应用,延伸产业链条,提高综合收益。加强对中药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药用部位、下脚料等资源化利用,提高中药材综合利用和加工转化率。
(三)提升商贸流通水平。围绕打造湘桂黔接边地区中药材交易集散中心,科学规划建设中药材交易集散市场和配套设施体系,提高中药材仓储物流能力。建立种植、初加工、包装、仓储、物流和销售一体化的中药材全产业链大数据平台,提高中药材流通信息化水平。完善信息发布机制,加强中药材市场需求预测分析和产销对接,指导种植户与加工企业科学安排生产,提高中药材市场风险防范能力。
(四)提升品牌培育水平。围绕重点推广品种,开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及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申报,积极申请注册道地中药材区域公共品牌,加强品牌宣传推介力度,打造一批品质好、叫得响、占有率高的知名品牌,逐步形成“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品牌体系。主动加强与县外中医药行业相关机构和社会组织的沟通衔接,积极承办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中药材展会和论坛,组织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各类中药材交易会、洽谈会、展销会、博览会,持续提升我县道地中药材的竞争力、影响力、带动力。
(五)提升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推行中药材标准化、生态化种植,严格按照中药材生态种植标准,从源头严格管控,大力推广应用绿色有机及生物、物理防控技术。建立健全中药材质量检测体系和溯源体系,严格中药材全过程、全产业链质量监管,推动实现中药材生产、加工、经营全程可追溯,有效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六)提升融合发展水平。依托区位及地理人文环境优势,鼓励引导经营主体立足中药材生产基地,积极发展中药材关联产品加工业,拓展以观光、休闲、体验、采摘、研学、康养等为主导的乡村旅游业及健康产业,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增强中药材产业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效益。
四、切实强化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要素保障
(一)强化资金支持。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中药材产业发展纳入财政保障领域,建立中药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利用农业农村、林业、发改、卫健、商科工信、文旅广体、水利等部门相关项目资金,大力支持中药材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基地建设、生产加工、科研推广、仓储物流、品牌创建和市场营销。金融机构应当在符合国家规定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信贷资金,为中药材产业发展提供更多长周期、低成本贷款。
(二)强化技术支撑。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相关职能部门、科研院校、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四方合作机制,组成中药材产业科技创新团队,围绕中药材品种选育、生态种植、绿色防控、采储加工等环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技术集成,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力争在以通道地产中药材为主要原料的精深加工系列产品研发上取得突破。县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加强对中药材实用种植加工技术的培训和推广,结合技术指导员和科技特派员制度,围绕中药材产业构建科技服务体系。人社部门应当将中药材生产、初加工技术纳入农民技能培训内容。
(三)强化用地保障。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中药材生产布局,将中药材加工、仓储物流、专业市场等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地方用地年度计划,从制度层面保障中药材产业发展合理用地。鼓励采取承包、租赁、转让、入股等多种方式,推进农村土地和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中药材基地规模化建设用地需要。支持结合耕地撂荒整治、石漠化生态治理、国家储备林建设等,推行“药+药”“粮+药”“林+药”“草+药”“光伏+药”等立体生态种植模式,拓展中药材种植空间。
(四)强化资源保护。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药材自然资源保护制度,科学划定中药材自然资源保护范围和品种,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对乱采、滥挖濒临灭绝及重点保护的野生中药材资源的行为,林业和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权益维护。“一府一委两院”应当把维护各类中药材生产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作为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激发产业发展活力的重要举措,积极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良好环境。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中药材生产加工企业、合作社、种植户、中介机构的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中药材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市场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以次充好、制假售假、操控价格、扰乱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对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监督支持
县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专委会应当采取听取专项报告、组织代表视察、开展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等多种方式,监督和支持“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职、优化服务,全力推进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序推进民族地方立法进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引导人大代表深入一线,主动作为,靠前服务,收集各类经营主体合理诉求,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监察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相关单位在推进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中履行职责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损害营商环境的公职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要求,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司法效率,在打击犯罪、惩治腐败、化解矛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通道融媒
作者: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编辑:李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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